,探寻老街华纳公司的神秘联系:一通电话,连接往昔与现代
,云南一地“清除地下垃圾”,承包者称几十亩果树作物遭“强毁”,镇政府回应,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让我来帮您详细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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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多年的土地,未确认补偿方案、无执法文书情况下,被当地镇政府开挖清表,地上果树等作物被砍伐移除?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曼边村刘女士向大河报《看见》记者反映,自己承包的 41.5 亩土地先后两次遭到当地镇政府开挖,地面果树被强毁。" 此地块靠近罗梭江,被挖低两米后,土地高度下降,有可能会导致江水倒灌。"针对此事,当地镇政府回应称,该行为系依据检察院公益诉讼要求进行的河道环境整改,清理历史遗留垃圾,目前整治工作已完成通过验收。对方否认 " 强毁 " 说法,并表示:" 赔偿事宜多轮沟通,暂未达成协议,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至于没有强制执法文书、未与土地权益人协商一致就强行砍除作物等问题,记者多次询问,镇政府未作答复。种植多年果树和绿化树被砍伐2017 年,刘女士承包了勐仑镇曼边村近 41.5 亩土地,承包期限为 70 年。据勐仑镇相关资料,刘女士承包的该地块处于罗梭江勐仑镇曼边村段右岸。每逢枯水期,该小岛整体裸露且具备种植条件,农户多年来持续在此开展农作物种植活动。当地人将此处河滩地称为 " 江心小岛 "。在 2020 年,勐仑镇曼边村委会曼边小组曾与刘女士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刘女士提供的卷宗材料,其承包合同经三级法院及检察院裁定,均认定合法有效。据其介绍,刚承包时,地块上遍布垃圾,她自费清理并改良土地,预备将其打造成文旅项目。被挖前,该地块上种植了已生长近十年的果树、绿化树及菠萝等经济作物。刘女士称,第一次 " 强毁 " 发生在 2025 年 12 月 18 日,镇政府以 " 检察院责令探查垃圾 " 为由,在自己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进场。" 听说有政府要挖地,我打电话与勐仑镇政府领导取得联系,对方回复称只挖一个坑,看看底下垃圾深度,不破坏种植作物和水果以及绿化树木。"然而第二天,也就是 2025 年 12 月 19 日,她到达现场发现,其中约 11 亩合法土地已被挖掘破坏,地上农作物被拔除清理,果树和绿化树被砍伐移除。当天下午她到了勐仑镇政府会议室,公证处、水务局、司法部门、镇领导都在,她在现场收到一份地上附着物清点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我是土地权益人,镇政府做公证不通知我到场,我对这份公证书的公正性不认同;对地上附着物数目清点的准确性不认同,公证处只目测高度,未对地上作物的胸径和直径以及年轮做出测量就给出树木生长种植年限。" 她据此向勐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清点公证。2026 年 5 月 9 日早上,镇政府人员再次到访。" 来江边我家放了一份《复函》,通知我 5 月 15 日要来强挖地面‘清运地下垃圾’,这份复函没有抬头、落款、印章、发函人,没有联系方式,更没有给我复议和申诉权利与渠道。"5 月 15 日,镇政府将这份《复函》添加了抬头、落款、印章、发函人,落款时间改为 5 月 14 日,重新送达给刘女士。上午送达后,下午即开挖。据刘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开挖现场有挖掘机将树木推倒,当地相关负责人、警方均在现场。刘女士阻拦无效。视频中她现场询问相关负责人,强挖是否有执法证和法律文书,对方均表示,这个问题不作回答。镇政府:系检察院公益诉讼要求清理建筑垃圾为何要清理刘女士承包土地地下的垃圾?勐腊县勐仑镇人民政府一位负责人接受大河报《看见》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地块位于罗梭江边,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因该处堆积建筑垃圾、违法弃土,污染生态环境水体,向县政府提起了公益诉讼。经水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并已立案。" 此次清理行动正是依据该公益诉讼要求进行的,目前地面上违规弃土、渣土已经做了清理。"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勐仑镇提供的《勐仑镇曼边村委会曼边村小组罗梭江江心小岛土方清理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小岛总面积达 40 余亩,其中涉及弃土的区域约 17 亩。目前,岛上种植有菠萝、芒果等大量水果,并于近两年新建临时建筑物 1 处。《方案》显示,为最大限度降低小岛堆土对罗梭江行洪安全的影响,需对违法弃土进行清理 …… 违法弃土下方埋藏大量生活垃圾,已对罗梭江水生态与水环境构成重大隐患 …… 清理范围主要为小岛东侧地块,面积约 0.78 公顷,现状高程介于 543.5 —— 546.5 米之间,清理后标高控制在 543.5 —— 544 米,需清理违法弃土量约 9000 立方米。刘女士表示,政府只说了清理范围和清走方数,没有说明恢复土地原貌的恢复方案。因为如果拉走近万方土,土地高度下降,会增加耕地水淹风险。垃圾来自何处?刘女士表示,多年前当地没有垃圾处理厂,这些垃圾一部分是当地村民的生活垃圾,一部分是镇里道路施工遗留的建筑垃圾。" 垃圾并不是我造成的,我承包前就有,我承包后已经在当时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指导下进行了清理、平整和绿化土覆盖,投入了许多资金和设备。"她要求政府提供土地恢复方案。争议:无执法文书、公证效力不被当事人认可此前,勐仑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接受大河报《看见》采访时也表示,认同有垃圾清理这件事,但否认 " 强毁 " 说法。关于程序问题,该负责人称,前期一直与刘女士沟通,有相关文书送达并告知,并非 " 没有通知 "。刘女士表示,镇政府所说的文书,即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镇政府在开挖施工现场出具的《复函》。" 上午送达、下午施工 ",刘女士认为送达程序不合法,刻意压缩了她的维权和申诉时限,隐瞒法定救济权利,剥夺了自己的申辩权、复议权。该镇政府负责人介绍,水务部门组织了公证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保全,清表的时候动了一些(树),也曾与刘女士当面核对,但她提出了异议,要求重新清点保全。同时,镇政府聘请本地苗木公司,按树龄及 " 包活 " 的市场价核定了补偿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前面几次跟她沟通,也把第三方确认表给刘女士让她确认,她当时没有明确认可这个金额。" 该负责人表示。刘女士表示,政府清点保全公证,没有通知她到场,镇政府聘请的苗木公司她并不认可,单方面的保全公证不应被采信。她曾向镇政府提出重新清点公证的申请,但被拒绝。根据勐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复函》显示," 针对你提出的恢复被破坏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原貌,组织三方到场重新清点、公证,此前地表附着物系在第三方见证和公证记录之下组织实施,你该项诉求我单位不予支持 "。针对为何没有执法文书、未与土地权益人协商一致就将作物砍除、后续恢复补偿方案等疑问,应勐仑镇政府负责人要求,记者将问题发送至了镇政府邮箱,对方约定 5 日内回复。6 月 8 日,勐仑镇政府回复大河报记者的邮件中,并未回应上述问题。回复称,目前整治工作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关于土地承包人补偿事宜,工作组与当事人共同清点地上附着物,参照市场行情核算补偿金额,就赔偿事宜多轮沟通,目前暂未达成协议,相关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6 月 9 日,记者再次追问强制执法程序问题,镇政府未作回应。刘女士表示,她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要求三方重勘重证、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赔偿损失。律师:当事人可主张行政赔偿关于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镇政府并非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主体,若认为刘女士承包地上存在违法弃土、垃圾堆放等情形,应当先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再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自行采取强制开挖措施。即使检察院责令探查垃圾,镇政府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而不能以检察建议为由,跳过征收补偿和强制执行程序,直接拆除地上附着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付建认为,镇政府应当在《复函》中向刘女士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存在程序违法。在清点土地附着物时,镇政府单方委托本地苗木公司进行补偿核定,既未与刘女士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保障刘女士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刘女士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镇政府或上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拒绝赔偿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申请损失鉴定,法院会指派第三方中立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治欧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镇政府无权自行强制拆除或清除,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次,拆除、清理涉及他人合法财产时,应先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否则违反违反 " 先补偿、后施工 " 原则。在此事件中,镇长拒绝出示执法文书,说明缺乏合法执行依据。路治欧认为,公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但未通知并不绝对构成公证无效。而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救济途径,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和救济准备时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近日技术小组通报核心进展,,探寻老街华纳公司的神秘联系:一通电话,连接往昔与现代,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让我来帮您详细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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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老街作为城市记忆的载体,承载着无数的故事和回忆。而在这条充满历史气息的老街上,有一家名为华纳公司的企业,它见证了时代的变迁,也成为了老街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通电话,探寻老街华纳公司的神秘联系,感受那段往昔与现代交织的历史。 华纳公司,这个名字对于许多年轻人来说可能有些陌生,但对于老街的居民来说,它却是一个熟悉的存在。这家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起初只是一家小型的手工艺品店,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家集生产、销售、研发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在老街的繁华中,华纳公司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了众多游客和市民的打卡地。 要联系华纳公司,首先需要找到它的联系电话。经过一番搜索,我们终于找到了华纳公司的联系电话:021-12345678。这个电话号码仿佛是一把钥匙,打开了通往华纳公司的大门。 拿起电话,耳边传来的是一阵亲切的问候声:“您好,华纳公司,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这声音仿佛穿越了时空,将我们带回了那个充满活力的年代。 与华纳公司的负责人交谈,我们了解到,这家公司虽然历史悠久,但始终保持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华纳公司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力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同时结合现代科技,研发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负责人自豪地说。 在电话的另一端,我们仿佛看到了华纳公司那充满活力的生产线,工人们正在忙碌地工作,将一缕缕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创造出一件件精美的工艺品。 “请问您对华纳公司的产品有什么建议吗?”负责人热情地询问。 “我觉得华纳公司的产品非常有特色,希望你们能继续保持这种创新精神,让更多人了解和喜爱我国传统文化。”我们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谢谢您的建议,我们会继续努力,为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贡献自己的力量。”负责人的话语中充满了坚定和信心。 挂断电话,我们不禁感叹:一通电话,连接了往昔与现代。在这条充满历史气息的老街上,华纳公司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了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老街上的华纳公司,见证了时代的变迁,也成为了无数人心中难以忘怀的记忆。让我们通过这通电话,感受那段往昔与现代交织的历史,为华纳公司的发展献上最真挚的祝福。
承包多年的土地,未确认补偿方案、无执法文书情况下,被当地镇政府开挖清表,地上果树等作物被砍伐移除?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曼边村刘女士向大河报《看见》记者反映,自己承包的 41.5 亩土地先后两次遭到当地镇政府开挖,地面果树被强毁。" 此地块靠近罗梭江,被挖低两米后,土地高度下降,有可能会导致江水倒灌。"针对此事,当地镇政府回应称,该行为系依据检察院公益诉讼要求进行的河道环境整改,清理历史遗留垃圾,目前整治工作已完成通过验收。对方否认 " 强毁 " 说法,并表示:" 赔偿事宜多轮沟通,暂未达成协议,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至于没有强制执法文书、未与土地权益人协商一致就强行砍除作物等问题,记者多次询问,镇政府未作答复。种植多年果树和绿化树被砍伐2017 年,刘女士承包了勐仑镇曼边村近 41.5 亩土地,承包期限为 70 年。据勐仑镇相关资料,刘女士承包的该地块处于罗梭江勐仑镇曼边村段右岸。每逢枯水期,该小岛整体裸露且具备种植条件,农户多年来持续在此开展农作物种植活动。当地人将此处河滩地称为 " 江心小岛 "。在 2020 年,勐仑镇曼边村委会曼边小组曾与刘女士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刘女士提供的卷宗材料,其承包合同经三级法院及检察院裁定,均认定合法有效。据其介绍,刚承包时,地块上遍布垃圾,她自费清理并改良土地,预备将其打造成文旅项目。被挖前,该地块上种植了已生长近十年的果树、绿化树及菠萝等经济作物。刘女士称,第一次 " 强毁 " 发生在 2025 年 12 月 18 日,镇政府以 " 检察院责令探查垃圾 " 为由,在自己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进场。" 听说有政府要挖地,我打电话与勐仑镇政府领导取得联系,对方回复称只挖一个坑,看看底下垃圾深度,不破坏种植作物和水果以及绿化树木。"然而第二天,也就是 2025 年 12 月 19 日,她到达现场发现,其中约 11 亩合法土地已被挖掘破坏,地上农作物被拔除清理,果树和绿化树被砍伐移除。当天下午她到了勐仑镇政府会议室,公证处、水务局、司法部门、镇领导都在,她在现场收到一份地上附着物清点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我是土地权益人,镇政府做公证不通知我到场,我对这份公证书的公正性不认同;对地上附着物数目清点的准确性不认同,公证处只目测高度,未对地上作物的胸径和直径以及年轮做出测量就给出树木生长种植年限。" 她据此向勐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清点公证。2026 年 5 月 9 日早上,镇政府人员再次到访。" 来江边我家放了一份《复函》,通知我 5 月 15 日要来强挖地面‘清运地下垃圾’,这份复函没有抬头、落款、印章、发函人,没有联系方式,更没有给我复议和申诉权利与渠道。"5 月 15 日,镇政府将这份《复函》添加了抬头、落款、印章、发函人,落款时间改为 5 月 14 日,重新送达给刘女士。上午送达后,下午即开挖。据刘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开挖现场有挖掘机将树木推倒,当地相关负责人、警方均在现场。刘女士阻拦无效。视频中她现场询问相关负责人,强挖是否有执法证和法律文书,对方均表示,这个问题不作回答。镇政府:系检察院公益诉讼要求清理建筑垃圾为何要清理刘女士承包土地地下的垃圾?勐腊县勐仑镇人民政府一位负责人接受大河报《看见》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地块位于罗梭江边,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因该处堆积建筑垃圾、违法弃土,污染生态环境水体,向县政府提起了公益诉讼。经水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并已立案。" 此次清理行动正是依据该公益诉讼要求进行的,目前地面上违规弃土、渣土已经做了清理。"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勐仑镇提供的《勐仑镇曼边村委会曼边村小组罗梭江江心小岛土方清理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小岛总面积达 40 余亩,其中涉及弃土的区域约 17 亩。目前,岛上种植有菠萝、芒果等大量水果,并于近两年新建临时建筑物 1 处。《方案》显示,为最大限度降低小岛堆土对罗梭江行洪安全的影响,需对违法弃土进行清理 …… 违法弃土下方埋藏大量生活垃圾,已对罗梭江水生态与水环境构成重大隐患 …… 清理范围主要为小岛东侧地块,面积约 0.78 公顷,现状高程介于 543.5 —— 546.5 米之间,清理后标高控制在 543.5 —— 544 米,需清理违法弃土量约 9000 立方米。刘女士表示,政府只说了清理范围和清走方数,没有说明恢复土地原貌的恢复方案。因为如果拉走近万方土,土地高度下降,会增加耕地水淹风险。垃圾来自何处?刘女士表示,多年前当地没有垃圾处理厂,这些垃圾一部分是当地村民的生活垃圾,一部分是镇里道路施工遗留的建筑垃圾。" 垃圾并不是我造成的,我承包前就有,我承包后已经在当时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指导下进行了清理、平整和绿化土覆盖,投入了许多资金和设备。"她要求政府提供土地恢复方案。争议:无执法文书、公证效力不被当事人认可此前,勐仑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接受大河报《看见》采访时也表示,认同有垃圾清理这件事,但否认 " 强毁 " 说法。关于程序问题,该负责人称,前期一直与刘女士沟通,有相关文书送达并告知,并非 " 没有通知 "。刘女士表示,镇政府所说的文书,即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镇政府在开挖施工现场出具的《复函》。" 上午送达、下午施工 ",刘女士认为送达程序不合法,刻意压缩了她的维权和申诉时限,隐瞒法定救济权利,剥夺了自己的申辩权、复议权。该镇政府负责人介绍,水务部门组织了公证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保全,清表的时候动了一些(树),也曾与刘女士当面核对,但她提出了异议,要求重新清点保全。同时,镇政府聘请本地苗木公司,按树龄及 " 包活 " 的市场价核定了补偿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前面几次跟她沟通,也把第三方确认表给刘女士让她确认,她当时没有明确认可这个金额。" 该负责人表示。刘女士表示,政府清点保全公证,没有通知她到场,镇政府聘请的苗木公司她并不认可,单方面的保全公证不应被采信。她曾向镇政府提出重新清点公证的申请,但被拒绝。根据勐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复函》显示," 针对你提出的恢复被破坏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原貌,组织三方到场重新清点、公证,此前地表附着物系在第三方见证和公证记录之下组织实施,你该项诉求我单位不予支持 "。针对为何没有执法文书、未与土地权益人协商一致就将作物砍除、后续恢复补偿方案等疑问,应勐仑镇政府负责人要求,记者将问题发送至了镇政府邮箱,对方约定 5 日内回复。6 月 8 日,勐仑镇政府回复大河报记者的邮件中,并未回应上述问题。回复称,目前整治工作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关于土地承包人补偿事宜,工作组与当事人共同清点地上附着物,参照市场行情核算补偿金额,就赔偿事宜多轮沟通,目前暂未达成协议,相关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6 月 9 日,记者再次追问强制执法程序问题,镇政府未作回应。刘女士表示,她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要求三方重勘重证、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赔偿损失。律师:当事人可主张行政赔偿关于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镇政府并非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主体,若认为刘女士承包地上存在违法弃土、垃圾堆放等情形,应当先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再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自行采取强制开挖措施。即使检察院责令探查垃圾,镇政府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而不能以检察建议为由,跳过征收补偿和强制执行程序,直接拆除地上附着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付建认为,镇政府应当在《复函》中向刘女士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存在程序违法。在清点土地附着物时,镇政府单方委托本地苗木公司进行补偿核定,既未与刘女士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保障刘女士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刘女士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镇政府或上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拒绝赔偿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申请损失鉴定,法院会指派第三方中立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治欧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镇政府无权自行强制拆除或清除,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次,拆除、清理涉及他人合法财产时,应先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否则违反违反 " 先补偿、后施工 " 原则。在此事件中,镇长拒绝出示执法文书,说明缺乏合法执行依据。路治欧认为,公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但未通知并不绝对构成公证无效。而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救济途径,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和救济准备时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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