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贴心服务,便捷生活
,刘应成(释永信)为何数罪并罚,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让我来帮您详细说明一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白沙黎族自治县细水乡、海北刚察县、临汾市霍州市、云浮市罗定市、濮阳市华龙区、洛阳市栾川县、枣庄市山亭区、铜仁市思南县、青岛市平度市、杭州市拱墅区、咸阳市泾阳县、常德市鼎城区、庆阳市宁县、徐州市邳州市、西安市碑林区、六安市金寨县
2026 年 5 月 29 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中国佛教协会于 5 月 29 日发表声明,认为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佛教界人士是一次有力的警示警醒。鉴于该案业已造成的国内外影响,也是对我国宗教界和广大宗教教职人员深刻的法治教育。一、判决分析(一)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 号)指出,"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该批复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规定中的 " 其他单位 "。据此,宗教组织负责人应当受到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的约束。本案中,被告人刘应成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 2003 年至 2025 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 1.31 亿余元,并在 2012 年至 2022 年,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 1.51 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刘应成作为宗教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和擅自挪用。其侵占行为对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造成严重侵害,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挪用行为侵害宗教组织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并扰乱宗教组织的财务管理秩序,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 2 号)指出,"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 号)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其他单位 ",既包括社会团体等常设性的组织,又包括非常设性的组织。因此,佛教协会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中的 " 其他单位 ",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受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约束。本案中,刘应成于 2006 年 7 月以来,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项目及相关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63 万余元。刘应成作为宗教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是对宗教组织职权的滥用,侵害宗教组织的财务管理正常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三)行贿罪的认定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本案中,1995 年至 2022 年,刘应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67 万余元。其行贿目的是为个人及少林寺相关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扰乱政务管理秩序,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四)本案量刑合理性分析本案中,法院认为,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第八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三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认定中的 " 数额特别巨大 " 是指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认定中并没有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法定基准。在该罪 " 数额巨大 " 的认定中," 进行非法活动 " 的情形对应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而 "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 的情形对应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 " 数额特别巨大 " 是指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就挪用资金罪 " 数额特别巨大 " 作出明文规定,该档次数额标准在法理上理应高于三百万元或五百万元的 " 数额巨大 " 基准。在本案中,刘应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 1.31 亿余元,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63 万余元,高于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法定基准;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 1.51 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涉案金额显著高于挪用资金罪 " 数额巨大 " 的法定基准,将其认定为 " 数额特别巨大 " 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九条的规定,行贿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是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本案中,刘应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67 万余元,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构成行贿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为,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应成如若符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的情况,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刘应成认罪悔罪,这反映了其认罪认罚的态度。最后,法院综合考量前述从严与从宽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二、宗教领域腐败行为的成因探析本案中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宗教领域腐败行为,是教职人员自身素质、宗教组织管理、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以及特殊复杂的社会历史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第一,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在思想品行、综合素养和宗教造诣层面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在宗教商业化背景下,有的教职人员存在自律不严、教风不正的问题。随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提高,有的宗教教职人员恃权凌法、贪污腐败,作风不正、观瞻不佳现象屡屡出现。二是有的教职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法治素养较为匮乏,往往认识不到自身违法行为。三是有的教职人员的宗教造诣不高,宗教文化底蕴不深,宗教院校法治教育不足。在全国范围内,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存在宗教院校生源素质不高、资金不足、不同地区间宗教院校发展不均衡、宗教院校教育覆盖程度不够、教师和毕业生专业能力水平亟须提高的问题。第二,宗教组织管理存在制度漏洞。一是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制度设计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宗教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不规范、不完善,宗教财产确权与保护困难,人事和教务管理混乱,财务和资产管理不公开透明。二是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的外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任期制推行不利,常态化的人才选育用留机制难以建立。少数宗教教职人员身兼数职,一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层 " 家族化 " 情况比较严重。第三,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一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事务的了解程度、重视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宗教工作部门不太重视宗教事务管理,对宗教事务的了解程度亟待提升。二是有的宗教工作干部的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亟待提升。宗教工作干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由于思想认识不尽到位和具体管理能力不足,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管不好等诸多问题。第四,特殊复杂的社会历史状况,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现实条件。一是宗教组织的影响力在特殊历史时期被过度放大。在落实宗教政策的过程中,我国宗教组织及活动快速发展,在城乡地域内形成事实上的资源与事务支配力。然而,在社会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一些素质低、德行差、难服众的教职人员因为各种历史原因被推上较为重要的位置,同党和政府给予的政治地位和期望不相匹配。二是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特殊,违法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社会影响。宗教教职人员的所作所为,往往同宗教习惯、传统习俗交织在一起,而恃权侵法的案例牵一发而动全身,清查处理的难度较大,社会影响复杂。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在传统教义和宗教组织内部,并不被认为是重大违法事项。教职人员与信徒之间不对等的身份差异以及维护宗教声誉的集体认知,既容易掩盖犯罪,又增加了举证难度。三、宗教领域腐败行为的治理对策以本案为警示,应当立足宗教事务治理的各环节,体系化推进宗教领域综合治理,构建防范宗教领域腐败行为的长效机制。第一,全面从严治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培养 " 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 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宗教界代表人士要将各类培训内容及时传递、宣讲给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第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宗教界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要提高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能力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加强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教务指导。要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国法、依教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水平,提高宗教院校依国法、依教规办学的能力水平。第三,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构建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坚持政教分离、分教施策。要巩固深化学习培训效果,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水平。要提升耐心细致做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引导流动信教群众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第四,夯实宗教工作基层基础,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健全完善县、乡(街道)、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街道)、村两级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严肃处理宗教教职人员违法犯罪,依法定罪,以案释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宗教事务的政治引领和统一社会化管理。第五,依法从民事活动、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等方面出发,全链条从严监管宗教活动。要不断规范宗教活动中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确保宗教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权责清晰、依法依规。要完善宗教组织财务内控机制,严防宗教组织财产被侵占、挪用。要完善宗教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与规范化水平。要对宗教领域各类犯罪依法惩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作者冯玉军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高琳越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 微言宗教 "本周数据平台本月业内人士公开最新动态,,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贴心服务,便捷生活,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让我来帮您详细说明一下:
佛山市南海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周口市项城市、恩施州利川市、黔南长顺县、淮安市清江浦区、海北祁连县、万宁市长丰镇、上海市杨浦区、淮安市金湖县、大庆市萨尔图区、怀化市辰溪县、忻州市偏关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吉安市庐陵新区、衡阳市衡山县、淄博市张店区 、重庆市黔江区、儋州市峨蔓镇、开封市通许县、绵阳市平武县、淮北市相山区、韶关市乐昌市、延安市洛川县、绍兴市越城区、商洛市商州区、龙岩市连城县、南充市营山县、许昌市建安区、黄山市歙县、西宁市城东区
全球服务区域: 甘孜得荣县、汉中市南郑区 、广州市白云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辽源市东丰县、吉林市舒兰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新乡市牧野区、广西百色市德保县、长沙市长沙县、鹤岗市向阳区、西宁市湟源县、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乐山市沐川县、恩施州咸丰县 、南平市建阳区、阳江市阳东区、济宁市嘉祥县、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万宁市龙滚镇
本周数据平台今日数据平台透露最新消息,,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贴心服务,便捷生活,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让我来帮您详细说明一下:
全国服务区域: 昭通市绥江县、惠州市博罗县 、重庆市潼南区、抚州市崇仁县、三门峡市陕州区、郑州市登封市、重庆市忠县、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惠州市惠东县、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佳木斯市富锦市、南昌市青山湖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洛阳市宜阳县、甘孜九龙县、南充市阆中市 、济南市槐荫区、周口市商水县、厦门市集美区、江门市江海区、广元市青川县、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江门市蓬江区、镇江市句容市、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南京市雨花台区、甘孜泸定县、大连市甘井子区、儋州市峨蔓镇、文昌市东郊镇、佳木斯市富锦市、芜湖市弋江区、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抚州市黎川县、湛江市霞山区、甘孜巴塘县、鹤壁市淇滨区、大连市甘井子区、临汾市大宁县、白山市抚松县
专家远程指导热线,多终端:,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贴心服务,便捷生活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各大企业纷纷推出自己的APP,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华纳万宝路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其推出的APP更是深受用户喜爱。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华纳万宝路公司APP特别设立了客服功能,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 ### 一、华纳万宝路公司APP简介 华纳万宝路公司APP是一款集购物、资讯、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用户可以通过APP轻松浏览商品、了解行业动态、参与互动活动,还能享受专属优惠。此外,APP还具备智能推荐、一键购物等功能,极大地提升了用户的购物体验。 ### 二、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特点 1. **专业团队**: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团队由一群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为用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 2. **全天候在线**: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实行7×24小时在线服务,无论用户何时何地遇到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答。 3. **多渠道沟通**: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支持电话、短信、在线聊天等多种沟通方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便捷的沟通渠道。 4. **个性化服务**: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会根据用户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确保用户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 三、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服务内容 1. **产品咨询**:用户在购买产品时,如有疑问,可以随时向客服咨询,客服会耐心解答,帮助用户了解产品详情。 2. **订单查询**:用户可以通过客服查询订单状态,了解物流信息,确保订单顺利送达。 3. **售后服务**:若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遇到问题,客服会协助用户解决,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4. **优惠活动咨询**:客服会及时告知用户最新的优惠活动,让用户不错过任何优惠。 5. **意见反馈**:用户可以通过客服反馈意见或建议,华纳万宝路公司会认真对待每一份反馈,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 ### 四、结语 华纳万宝路公司APP客服的设立,不仅体现了企业对用户的关爱,更是对自身服务的不断优化。在未来的日子里,华纳万宝路公司将继续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让每一位用户都能享受到科技带来的美好生活。
2026 年 5 月 29 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中国佛教协会于 5 月 29 日发表声明,认为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佛教界人士是一次有力的警示警醒。鉴于该案业已造成的国内外影响,也是对我国宗教界和广大宗教教职人员深刻的法治教育。一、判决分析(一)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 号)指出,"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该批复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规定中的 " 其他单位 "。据此,宗教组织负责人应当受到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的约束。本案中,被告人刘应成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 2003 年至 2025 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 1.31 亿余元,并在 2012 年至 2022 年,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 1.51 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刘应成作为宗教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和擅自挪用。其侵占行为对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造成严重侵害,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挪用行为侵害宗教组织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并扰乱宗教组织的财务管理秩序,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 2 号)指出,"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 号)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其他单位 ",既包括社会团体等常设性的组织,又包括非常设性的组织。因此,佛教协会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中的 " 其他单位 ",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受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约束。本案中,刘应成于 2006 年 7 月以来,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项目及相关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63 万余元。刘应成作为宗教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是对宗教组织职权的滥用,侵害宗教组织的财务管理正常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三)行贿罪的认定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本案中,1995 年至 2022 年,刘应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67 万余元。其行贿目的是为个人及少林寺相关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扰乱政务管理秩序,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四)本案量刑合理性分析本案中,法院认为,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第八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三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认定中的 " 数额特别巨大 " 是指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认定中并没有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法定基准。在该罪 " 数额巨大 " 的认定中," 进行非法活动 " 的情形对应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而 "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 的情形对应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 " 数额特别巨大 " 是指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就挪用资金罪 " 数额特别巨大 " 作出明文规定,该档次数额标准在法理上理应高于三百万元或五百万元的 " 数额巨大 " 基准。在本案中,刘应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 1.31 亿余元,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63 万余元,高于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法定基准;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 1.51 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涉案金额显著高于挪用资金罪 " 数额巨大 " 的法定基准,将其认定为 " 数额特别巨大 " 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九条的规定,行贿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是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本案中,刘应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67 万余元,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构成行贿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为,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应成如若符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的情况,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刘应成认罪悔罪,这反映了其认罪认罚的态度。最后,法院综合考量前述从严与从宽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二、宗教领域腐败行为的成因探析本案中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宗教领域腐败行为,是教职人员自身素质、宗教组织管理、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以及特殊复杂的社会历史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第一,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在思想品行、综合素养和宗教造诣层面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在宗教商业化背景下,有的教职人员存在自律不严、教风不正的问题。随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提高,有的宗教教职人员恃权凌法、贪污腐败,作风不正、观瞻不佳现象屡屡出现。二是有的教职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法治素养较为匮乏,往往认识不到自身违法行为。三是有的教职人员的宗教造诣不高,宗教文化底蕴不深,宗教院校法治教育不足。在全国范围内,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存在宗教院校生源素质不高、资金不足、不同地区间宗教院校发展不均衡、宗教院校教育覆盖程度不够、教师和毕业生专业能力水平亟须提高的问题。第二,宗教组织管理存在制度漏洞。一是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制度设计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宗教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不规范、不完善,宗教财产确权与保护困难,人事和教务管理混乱,财务和资产管理不公开透明。二是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的外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任期制推行不利,常态化的人才选育用留机制难以建立。少数宗教教职人员身兼数职,一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层 " 家族化 " 情况比较严重。第三,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一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事务的了解程度、重视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宗教工作部门不太重视宗教事务管理,对宗教事务的了解程度亟待提升。二是有的宗教工作干部的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亟待提升。宗教工作干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由于思想认识不尽到位和具体管理能力不足,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管不好等诸多问题。第四,特殊复杂的社会历史状况,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现实条件。一是宗教组织的影响力在特殊历史时期被过度放大。在落实宗教政策的过程中,我国宗教组织及活动快速发展,在城乡地域内形成事实上的资源与事务支配力。然而,在社会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一些素质低、德行差、难服众的教职人员因为各种历史原因被推上较为重要的位置,同党和政府给予的政治地位和期望不相匹配。二是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特殊,违法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社会影响。宗教教职人员的所作所为,往往同宗教习惯、传统习俗交织在一起,而恃权侵法的案例牵一发而动全身,清查处理的难度较大,社会影响复杂。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在传统教义和宗教组织内部,并不被认为是重大违法事项。教职人员与信徒之间不对等的身份差异以及维护宗教声誉的集体认知,既容易掩盖犯罪,又增加了举证难度。三、宗教领域腐败行为的治理对策以本案为警示,应当立足宗教事务治理的各环节,体系化推进宗教领域综合治理,构建防范宗教领域腐败行为的长效机制。第一,全面从严治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培养 " 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 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宗教界代表人士要将各类培训内容及时传递、宣讲给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第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宗教界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要提高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能力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加强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教务指导。要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国法、依教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水平,提高宗教院校依国法、依教规办学的能力水平。第三,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构建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坚持政教分离、分教施策。要巩固深化学习培训效果,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水平。要提升耐心细致做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引导流动信教群众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第四,夯实宗教工作基层基础,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健全完善县、乡(街道)、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街道)、村两级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严肃处理宗教教职人员违法犯罪,依法定罪,以案释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宗教事务的政治引领和统一社会化管理。第五,依法从民事活动、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等方面出发,全链条从严监管宗教活动。要不断规范宗教活动中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确保宗教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权责清晰、依法依规。要完善宗教组织财务内控机制,严防宗教组织财产被侵占、挪用。要完善宗教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与规范化水平。要对宗教领域各类犯罪依法惩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作者冯玉军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高琳越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 微言宗教 "
文章点评